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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解除劳动合同

2018/7/16 15:43:13 盐城合同纠纷律师
     
    法定解除劳动合同,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,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     
    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37条规定,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,它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只要符合前述规定,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,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,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是,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2条约定了服务期限的,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,但不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劳动者违反“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规定的,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,但不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     
    法定解除权是否包括不可抗力解除权,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提及。笔者认为,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。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,是指因不能遇见、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,例如水灾、火灾、地震、火山爆发、自然事件,或战争、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、政令的变化等等,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。但是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,并非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均可解除劳动合同,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实现时,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。
     
    法定程序主要是指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。如果是用人单位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。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很多种,比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。但是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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