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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

2018/11/16 19:43:52 盐城合同纠纷律师

 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

  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,当受赠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,近日,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,经过承办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,被告刘XXXX同意返还原告肖xx5000元的赠与款,并当庭兑现。

  2011年冯xx占用了肖xx使用多年的通道修建楼梯, 2013年11月24日,经以古村委会刘XXXX主持调解,冯xx同意支付肖xx楼梯间使用费人民币25000元,以古村委会制作了调解协议。冯xx当场将人民币25000元经刘XXXX之手转交肖xx,肖xx拿了人民币5000元给刘XXXX,要求村委会安排帮扶困难户,刘XXXX收到5000元钱后,未按肖xx的要求帮扶困难户,却在过了十多天后将钱退还冯xx,肖xx知晓后,便要求刘XXXX返还赠与款,刘XXXX认为这5000块钱肖xx是已出之财,无论如何也没有要回去的道理,双方为此发生纠纷,肖xx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192条的规定,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: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;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。本案中,肖xx在将5000元钱交给刘XXXX时,明确要求这个钱要用来帮扶困难人群,刘XXXX将钱退给冯xx,违反了肖xx的本意,肖xx自然可以撤销当初的赠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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